广东英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英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881民初143号
原告:***,男,1952年06月17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
法定代理人:邓先溪,男,1983年06月13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系原告***的儿子。
委托代理人:赵向辉,广东九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英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伦敦街道新丰路1号多喜中心大厦三层308号。
负责人:黄新纪,公司总经理。
我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英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19.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伟雄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龚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