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06民初8296号之二
原告:***,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金榜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女,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黎真养,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
被告:广东英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金榜塑料包装有限公司、***、***、黎真养、广东英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粤0606民初82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的房产(房产证号39××33)。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房产(房产证号39××33)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吕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