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亿迅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亿迅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民终205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亿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109号1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东亿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迅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23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亿讯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5770.2元以及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1824.7元;3.亿讯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不存在虚假报销的问题,***已经提供租赁合同、房东情况说明以及收款收据等证据,证明其因工作需要支出租房租金122000元,上述证据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根据日常生活习惯,承租人不再承租房屋后,出租人通常不会协助承租人参与另案庭审,而且租赁合同在租赁市场中进行备案登记的情况较少,来源无法证实,证明力度低。因此,认定***无充分证据证明2018年1月29日至2019年12月19日期间使用及支付公寓费用的情况,为认定事实不清。2.亿讯公司的规章制度未进行充分民主协商,未尽到法定公示和告知义务,不应对***生效。3.亿讯公司提供的录音不能完全反应当时的事实,不应认定存在虚假报销。补充上诉理由:1.一审法院依据录音采信认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是外勤人员,经常外出,其在2020年10月26日当天不在公司,有照片能证明其在外地。2.一审法院认定***租赁公寓并申请报销,亿迅公司审批同意,以及采用酒店发票进行报销时,无特别说明,认定***存在虚假报销行为,并认定亿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采纳亿讯公司关于***虚假报销的主张不恰当。 亿迅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存在虚假报销行为,有充分事实依据。(一)2018年至2019年期间,***向亿迅公司提供大量增值税发票获取报销款共计110909元,相关发票后经查实为虚开发票,并不反映***真实住宿支出情况。(二)发现虚开发票后,亿迅公司要求***证明实际支出情况,但***未能进行合理说明证明;甚至直至本案诉讼过程,***仍然未能举出充分证据。一审过程中,***主张其为租房支出租金122000元,所提供的证据中,除支付宝转账截图反映的款项流转情况可以确认外,其余证据的来源及形成过程均无法确认;而50000元转账依据不明,又不符合租金的常规支付方式,难以认定为租金支出。早在亿迅公司核查过程中,***不仅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支出,对住宿费用支出的陈述更是前后不一。***提供虚开发票骗取亿迅公司支付报销款,又始终无法就所主张住宿费用支付情况进行合理说明及证明,应认定其存在虚假报销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诚信原则。二、无论是依据《奖惩管理办法》还是劳动法一般规定,亿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均合法有据,不存在违法解除情形。亿迅公司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通过OA系统公示的《奖惩管理办法》应作为其用工管理依据。***存在虚假报销的违规行为;在亿迅公司提出返还后,***又拒绝退还相关款项。根据《奖惩管理办法》规定,亿迅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亿迅公司管理制度(报销规定)及劳动者应尽的忠实义务和诚信。三、***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与客观事实相悖。补充答辩理由:***主张不应当采信亿迅公司提交的录音证据,但在一审过程中,***明确认可录音中的声音,且***也没有通过申请司法鉴定等方式证明其主张。***在二审中又主张录音对象并非***本人,是不诚信的行为,依法应不予采信。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亿迅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25770.2元;2.亿迅公司向***支付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11824.7元;3.亿迅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亿讯公司对以下第十八、十九项有异议,其他项目无异议。 一、申请仲裁时间:***于2021年2月26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仲裁请求:1.亿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25770.2元;2.亿讯公司支付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1824.7元。 三、仲裁结果: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1〕329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 四、***诉请:1.亿讯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25770.2元;2.亿讯公司向***支付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11824.7元;3.亿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五、入职时间:***2002年8月6日入职亿讯公司处。 六、工作地点:2018年1月29日至2019年5月期间***被派驻到深圳工作;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19日期间,***主要在广州工作,期间阶段性到深圳出差。 七、OA系统:***有亿讯公司OA系统的账户。 八、公寓申请表:***有提交过2016年至2017年期间的公寓申请表。 九、酒店住宿:2018年1月29日至2019年12月19日期间,***没有在酒店住宿。 十、公寓管理实施细则:亿讯公司的该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使用公寓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公寓;公寓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求、租赁行情等情况进行审核。 十一、住宿费报销:需***提出报销申请并附发票。经***提出报销申请及附酒店发票,亿讯公司审批报销了***2018年1月29日至2019年12月19日期间的住宿费110909元。 十二、谈话情况:2020年10月至2020年11月期间,亿讯公司有就住宿费报销问题与***进行谈话。 十三、退还报销要求: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亿讯公司通知***,要求***退还住宿费报销款,***没有退还。 十四、离职时间:2021年2月8日。 十五、离职原因:亿讯公司以***多次虚假报销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关系。 十六、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8572.9元。 十七、年休假情况:***可享受15天的2020年度年休假。***在2020年期间休年休假15天。 十八、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问题。 ***主张:亿讯公司根据《公司内部员工奖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下称《奖惩办法》)辞退***,而该规章制度并未进行充分民主协商,也未尽到法定公示及告知义务,不应对***生效;亿讯公司无故辞退***,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应向***支付双倍赔偿金。亿讯公司《奖惩办法》落款时间为2019年2月12日,其在OA系统发布时间未知,该制度不应约束***在2018年起的行为。***提供证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作交接单、公寓申请表、中电信粤亿迅(2016)3号文件、支付租金给***的凭证、***身份证复印件及租金收据、报账凭证、租赁合同、房产证、***情况说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押金收据、租金收据、工资条及银行流水等证据为佐证。 亿讯公司主张: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就规章制度而言,亿讯公司合法制订且依法公示员工奖惩管理暂行办法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员工违规、违纪、违法情形恶劣的,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员工奖惩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于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金额与情节恶劣程度的介定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事件造成损失金额大于5万元属于情节恶劣,造成少于5万元或等于5万元但大于3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如果同时存在拒绝退缴违规所得可以从重加重处罚。另外还有规定员工如存在以虚假报账谋取私利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情况,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员工奖惩管理暂行办法》亿讯公司具备单方面解除与***劳动关系的合法根据。三、就《员工奖惩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性来说,员工奖惩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于2019年2月,***虚假报销行为发生在2018年至2019年将近2年时间范围内,无论是否有员工奖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虚假报销的行为均是有违诚信原则的行为。办法中关于损失额度与后果严重性的界定标准,本身也不影响***对于其行为违规性的认知。另外亿讯公司在2020年10月发现存在虚假报销情况,因此适用当时已生效《员工奖惩管理暂行办法》,对整个行为进行处理,并无不当。***在长达2年内通过虚开发票,获取亿讯公司报销款11万多元,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亿讯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有合法依据的。 经查明,亿讯公司提交的《广东亿迅科技有限公司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差旅费管理规定》(下称《差旅费管理规定》)(中电信粤亿迅〔2016〕57号)中规定:第十条住宿费按限额标准及实际住宿天数报销。第十九条员工报销费用时,应附有国家认可的正式票据。发票抬头、日期、内容、金额应填写完整、无错漏、无涂改、并加盖服务(销售)单位的发票专用章。第二十六条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租住公司公寓除外),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贴和市内交通费。上述规定亿讯公司已于2016年7月7日通过亿迅公司OA系统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 另查,亿讯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印发的《广东亿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奖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一)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金额及相应的情节严重程度界定建议,造成经济损失金额大于5万元的,情节严重程度界定建议为“情节恶劣”。第十九条规定,又拒绝退缴违规违纪所得的情形的,可从重或加重处罚。第二十条规定,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公司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三)通过……虚假报账等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和客户利益,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上述规定于2019年1月23日经亿讯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通过并在亿讯公司OA系统公布。 法院认定及理由:关于亿讯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第一,劳动者在工作事项上需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据此,本案***的工作住宿事宜应受用人单位管理。***知悉使用公寓需进行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实际中***也曾提出过2016年至2017年的公寓使用申请,但***无证据证明其就2018年以后使用公寓提出过申请,***主张因使用酒店不方便为由,自行租住公寓而不使用酒店作为工作住宿,并非无需亿讯公司审批同意的充分事由。第二,***提出住宿费报销申请并提供酒店发票,按常理已令人认为其使用酒店住宿并支出酒店住宿费用,但***实际并无使用酒店及支出酒店住宿费用,申请报销时又无说明特别情况,则亿讯公司主张此系虚假报销的不当行为,于理有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第三,***应对其主张的使用公寓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但亿讯公司提交的与***的访谈录音及录音文字稿中,***所述***系其朋友,两人本有利益关系,而***提供的转账凭证所示账单分类又是可自选的内容,***也无举证证明其一次性向***支付50000元的合理性,在无证据证明双方有约定租金的情况下,该款项支付及定价的依据不明。故***提供的***转账凭证及收条,证明力较低。另外,***提供的租赁合同、房东情况说明及收款收据,在相应说明人未出庭作证且相关合同未进行备案登记的情形下,来源无法证实,证明力亦较低。故***无充分证据证明2018年1月29日至2019年12月19日期间其使用公寓及支付公寓费用的情况。第四,亿讯公司给予***的是出差住宿费报销待遇,可见该待遇既需在亿讯公司的用工管理之下,也需符合一般报销规则,即需针对实际发生的事项及费用进行,并非仅以出差为条件。第五,结合亿讯公司提交的与***的访谈录音及录音文字稿,录音中明确反映***承认其虚开发票相关事实,且亿讯公司数次给予***机会补充其实际发生住宿费用的证据,但***亦未能补充提交。***虽主张上述录音系修改过不具有真实性,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认可该录音的真实性。第六,亿讯公司发布的《奖惩管理办法》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在OA系统向员工公示,该份文件可以作为用人单位进行用工管理的依据。对于员工通过虚假报账谋取私利,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情况,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对损失金额与情节恶劣程度的介定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事件造成损失金额大于5万元属于情节恶劣,存在拒绝退缴违规所得可以从重加重处罚。综上所述,***确系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亿讯公司据此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无需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虽主张《奖惩管理办法》不能适用于其发布前的行为,但如前查明及认定的情形,***作为劳动者理应知晓其未实际在酒店住宿而长期、多次通过虚开酒店住宿发票报账的行为有违劳动者应尽的忠实义务及基本的诚信,其通过上述行为取得报销款的案涉金额亦较大,且在亿讯公司提醒要求下亦未予以返还相关报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主张亿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十九、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 ***主张2020年尚有15天未休年休假,并提供北森iTalent截图予以佐证。亿讯公司对此证据不予认可,并主张该证据反映的是***2021年年休假情况,与2020年年休假无关,并提供北森iTalent系统关于***休假记录页面截图,截图显示***该年度实休年休假时间为:2020年9月10日、9月11日、9月14日、10月9日、10月10日、11月2日至6日、12月21日至26日。共十五天。 法院认定及理由:***虽主张其2020年未休年休假15天,但其提供的证据显示2021年2月8日-2021年2月10日已休了3天年假,假期余额12天,与***描述的尚有15天不符。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第十八条规定,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由上述规定可见,***在入职亿讯公司满12个月后才享受年休假,且享受的是当个自然年度年休假,具体计算期间应为入职满12个月后至当个自然年度的12月31日,此前并不享受年休假。另外,《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现***未举证双方对年休假可否跨年度安排另有约定,故其现仍主张其每年享受的是上一年度的年休假,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一审法院采纳亿讯公司主张,认定***已休完2020年度年休假,其要求支付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提交了以下证据:1.微信交易记录;2.照片;3.录音属性照片;4.照片。拟证明:1.***与2020年10月26日不在公司,亿迅公司提供的录音对象不是***,不应采信。2.亿迅公司陈述录音时间是2020年10月6日,但光盘属性显示的创建时间是2020年11月23日,访问时间是2021年2月1日,鉴于光盘录音属性是不可以修改的,亿迅公司提供的录音从录音时间,创建时间及访问时间都与正常的刻录情况不相符,录音系亿迅公司伪造。3.***在2020年11月30日仍出席亿迅公司重要会议,如***确实存在虚假报销行为,亿迅公司不会在发现***有虚假报销行为后仍安排其出席重要会议,故亿迅公司的行为与其陈述相矛盾,不符合常理。亿迅公司对此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 亿迅公司提交了考勤记录截图,拟证明2020年10月26日,***在亿迅公司进行了上下班打卡。***对此质证称:对证据的三性不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 关于亿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的问题,涉及到***是否涉及到虚假报销的认定,亿讯公司根据***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等材料,报销了2018年至2019年期间***异地住宿费用110909元,关于公司员工差旅费报销的问题,亿讯公司制定了《差旅费管理规定》,对报销所需材料作了明确规定,对发生费用的住宿实行实报实销,公司员工应提供真实票据证实住宿费用的产生,但***在本案中提交的发票并非是真实使用发票中所涉酒店产生的住宿费用,因此***存在虚假报销的行为,亿讯公司依照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关于亿讯公司是否需支付年休假工资的问题,***主张的年休假是2020年未休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在入职用人单位满12个月后享受的年休假,一般是指当个自然年度的年休假。***也未举证证实双方对年休假是否可以跨年度安排有过约定,故***主张每年享受的是上一个年度的年休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