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民终205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亿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109号1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东亿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迅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23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无需向亿迅公司返还住宿报销款110909元;3.亿迅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显失公平。1.***提供的租赁合同、房东情况说明及收款收据等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确因报销支出租房租金122000元。根据日常生活习惯,承租人不再承租房屋后,出租人通常不会协助承租人参与另案庭审,而且租赁合同在租赁市场中进行备案登记的情况较少,来源无法证实,证明力度低。因此,认定***无充分证据证明2018年1月29日至2019年12月19日期间使用及支付公寓费用的情况,为认定事实不清。2.***未虚报、多报出差费用套取公司资金,***长期需要在外出差,确会因出差而需要解决住宿问题,因此支出住宿费用也符合常理。***将实际因工作需要产生的住宿费用向公司申请报销,虽报销手续存在瑕疵,但不能因此否定***为工作垫付的租房费用,如因***报销手续存在问题,而判定***需返还已报销的费用,有违公平原则。3.亿迅公司在OA系统上公示的关于租房和报销方面的规章制度,无***的签收记录和签字确认,不应对***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以该份文件认定***不符合报销规定,判定需返还已报销的费用,明显不当。补充上诉理由:1.一审法院依据录音认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是外勤人员,经常外出,其在2020年10月26日当天不在公司,有照片能证明其在外地。2.一审法院认定***租赁公寓并申请报销,亿迅公司审批同意,以及采用酒店发票进行报销时,无特别说明,认定***存在虚假报销行为,并认定亿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且要求***返还报销款,属于认定事实不当。
亿迅公司辩称,1.***未能举证证明异地住宿支出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对自身违规行为有清楚认知,现又主张《差旅费管理规定》对其不发生效力,不能据此认定其不符合报销规定,该主张同样没有合理根据。3.***主张不应当采信亿迅公司提交的录音证据,但在一审过程中,***明确认可录音中的声音,且***也没有通过申请司法鉴定等方式证明其主张。***在二审中又主张录音对象并非***本人,是不诚信的行为,不应采信。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无需向亿迅公司返还住宿报销款110909元;2.亿迅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申请仲裁时间:亿迅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仲裁请求:***返还2018年1月29日至2019年12月19日虚假报销的住宿费110909元。
三、仲裁结果: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1〕240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次性返还亿迅公司2018年1月29日至2019年12月19日住宿报销款110909元。
四、***诉请:如上所述。
五、入职时间:***2002年8月6日入职亿迅公司处。
六、工作岗位情况:***岗位为解决方案顾问。
七、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亿迅公司于2013年6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八、工作地点:2018年1月29日至2019年5月期间,亿迅公司安排***常驻深圳市工作,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19日期间,亿迅公司安排***阶段性至深圳出差。
九、解除劳动合同时间:2021年2月8日。
十、关于返还报销款问题:***主张住宿费是因出差而实际发生的住宿费费用,根据亿迅公司公寓管理第3条规定,即选择租住公寓或酒店,***选择租住公寓并无不妥,因公产生住宿费122000元是真实发生,并未多报虚报。基于公平原则,因公产生的住宿费不应返还,且亿迅公司在事隔三年后要求***返还住宿费,存在主观恶意。***提供证据:公寓申请表、支付租金给***的凭证、***身份证复印件及租金收据、报账凭证、租赁合同、房产证、***情况说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押金收据、租金收据等证据为佐证。
亿迅公司主张:一、***使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获取亿讯公司的报销款110909元,其不具备取得该款项的合法根据,且***未提供租金发票、支付租金转账凭证,亦无申请由其主张的出租人到庭作证,提供虚开发票用于报账欺骗亿迅公司,使亿迅公司对***住宿事实产生误认而支付的报销款应予以返还。另***在2018年9月向出租人一次性转账5万元租金,但此前在2018年1月至8月还未支付租金期间不停提供发票报销,报销根据不明。二、***自行租房支出不属于可以报销的住宿费范畴,且所提交的证据也无法合理证明其在深圳期间租合租房屋及支付租金情况。亿迅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报销清单及报销发票,拟证明***通过提交虚开住宿费发票,从亿迅公司处取得报销款110909元;2.《访谈录音及录音文字稿》,证明亿迅公司多次委派专门人员就虚开发票事项对***进行询问调查,录音中明确反映***已经认可虚开发票相关事实;3.《广东亿迅科技有限公司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差旅费管理规定》(中电信粤亿迅〔2016〕57号),证明亿迅公司差旅费管理制度对公司员工报销差旅费用进行了明确的程序性规定,强调报销住宿费用应取得住宿发票,否则不予报销。此处的“取得住宿费发票”是指真实的、反映实际住宿情况的发票,***提供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应视为未取得住宿发票,不予以报销,亿迅公司有权追回相应报销款;4.亿迅公司OA系统制度公示页面截图,证实亿讯公司已经通过亿迅公司OA系统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5.追缴报销款电子邮件、告知书、EMS邮寄单及物流记录,证实2021年1月21日,亿讯公司分别通过电子邮件和EMS向***正式送达告知书,要求退还110909元虚假报销款。
经查明,亿迅公司提交的《广东亿迅科技有限公司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差旅费管理规定》(下称《差旅费管理规定》)(中电信粤亿迅〔2016〕57号)中规定:第十条住宿费按限额标准及实际住宿天数报销。第十九条员工报销费用时,应附有国家认可的正式票据。发票抬头、日期、内容、金额应填写完整、无错漏、无涂改、并加盖服务(销售)单位的发票专用章。第二十六条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租住公司公寓除外),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贴和市内交通费。上述规定亿迅公司已于2016年7月7日通过亿迅公司OA系统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应否返还案涉报销款项的问题。第一,劳动者在工作事项上需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据此,本案***的工作住宿事宜应受用人单位管理。***知悉使用公寓需进行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实际中***也曾提出过2016年至2017年的公寓使用申请,但***无证据证明其就2018年以后使用公寓提出过申请,***主张因使用酒店不方便为由,自行租住公寓而不使用酒店作为工作住宿,并非无需亿迅公司审批同意的充分事由。第二,***提出住宿费报销申请并提供酒店发票,按常理已令人认为其使用酒店住宿并支出酒店住宿费用,但***实际并无使用酒店及支出酒店住宿费用,申请报销时又无说明特别情况,则亿迅公司主张此系虚假报销的不当行为,于理有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第三,发票与税务相关,发票对交易事项及费用的证明力较高,且亿迅公司发布的《差旅费管理规定》中明确住宿费报销需提供发票,否则不予报销。但***并无使用公寓的发票,不符合报销规定。第四,***应对其主张的使用公寓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但亿迅公司提交的与***的访谈录音及录音文字稿中,***所述***系其朋友,两人本有利益关系,而***提供的转账凭证所示账单分类又是可自选的内容,***也无举证证明其一次性向***支付50000元的合理性,在无证据证明双方有约定租金的情况下,该款项支付及定价的依据不明。故***提供的***转账凭证及收条,证明力较低。另外,***提供的租赁合同、房东情况说明及收款收据,在相应说明人未出庭作证且相关合同未进行备案登记的情形下,来源无法证实,证明力亦较低。故***无充分证据证明2018年1月29日至2019年12月19日期间其使用公寓及支付公寓费用的情况。第五,亿迅公司给予***的是出差住宿费报销待遇,可见该待遇既需在亿迅公司的用工管理之下,也需符合一般报销规则,即需针对实际发生的事项及费用进行,并非仅以出差为条件。第六,结合亿迅公司提交的与***的访谈录音及录音文字稿,录音中明确反映***承认其虚开发票相关事实,且亿迅公司数次给予***机会补充其实际发生住宿费用的证据,但***亦未能补充提交。***虽主张上述录音系修改过不具有真实性,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认可该录音的真实性。综上,***在报销住宿费过程中,存在用虚开的发票向亿迅公司报销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亦违反了相关报销规定,且事后***亦无法按亿迅公司要求补充提交符合报销规定的发票或支付凭证,故亿迅公司主张***返还案涉期间的住宿报销款110909元并无不当,***主张其无需返还的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亿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月29日至2019年12月19日住宿报销款110909元。本案受理费10元,由***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提交了以下证据:1.微信交易记录;2.照片;3.录音属性照片;4.照片。拟证明:1.***与2020年10月26日不在公司,亿迅公司提供的录音对象不是***,不应采信。2.亿迅公司陈述录音时间是2020年10月6日,但光盘属性显示的创建时间是2020年11月23日,访问时间是2021年2月1日,鉴于光盘录音属性是不可以修改的,亿迅公司提供的录音从录音时间,创建时间及访问时间都与正常的刻录情况不相符,录音系亿迅公司伪造。3.***在2020年11月30日仍出席亿迅公司重要会议,如***确实存在虚假报销行为,亿迅公司不会在发现***有虚假报销行为后仍安排其出席重要会议,故亿迅公司的行为与其陈述相矛盾,不符合常理。亿迅公司对此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
亿迅公司提交了考勤记录截图,拟证明2020年10月26日,***在亿迅公司进行了上下班打卡。***对此质证称:对证据的三性不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是否需返还亿讯公司住宿报销款项。
关于亿讯公司员工差旅费报销的问题,亿讯公司制定了《差旅费管理规定》,对报销所需材料作了明确规定,对发生费用的住宿实行实报实销,公司员工应提供真实票据证实住宿费用的产生,但***在本案中提交的发票并非是真实住宿所产生的发票,***存在虚假报销的行为。亿讯公司有权对***进行处理,亿讯公司按照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对***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行为恰当,***因为虚假报销行为被解除劳动合同且不能获得经济补偿,系其因虚假报销行为获得应有的处理。
但同时也需指出,在此之前***出差是通过公司安排的公寓住宿,即在双方的用工模式中,***无需为了出差再另行支出住宿费用,***虽然虚假报销,但的确存在出差事实,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其因为工作出差而产生的住宿费用不应由其个人承担。***报销的数额与其出差时间、地点所需的住宿费用基本合理,且亿讯公司当初在履行报销手续时,也未对报销的数额提出过异议,可证实亿讯公司也基本认可***出差住宿所需的费用,因此对本案所涉及的110909元,***无需返还,但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23022号民事判决;
二、***无需向广东亿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月29日至2019年12月19日住宿报销款110909元。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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