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旭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宏泰环保处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辖终18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河西街道北岸新屋村**。
法定代表人:陈兴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宏泰环保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置业大街**新市置业广场第**A02(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母政碧。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林,广东腾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宇甫,广东腾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旭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宏泰环保处置有限公司(下称宏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296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旭升公司上诉称,其住址在化州市河西街道北岸新屋村9号,其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均在化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属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而非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属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故旭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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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筱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