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法执字第493-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广东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保证人***,男,1967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风路206号14栋2单元201号。身份证号码:**********725121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东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本院(2013)东民二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保证人***在案件审理期间,于2013年11月24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本院据此解除了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现因被执行人广东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保证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558376.3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