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新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3民初4537号
原告:广东新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汇景大道350号南区二座4梯201、301,5梯201、301。
法定代表人:许期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启彪,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兰,女,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系原告公司的员工。
被告:***,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满玉,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新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业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文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新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启彪、陈剑兰,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满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十二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18年6月29日。
二、工作岗位:机电工程师。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已签订劳动合同。
四、工资构成: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17500元+绩效工资(浮动)+话费补助150元+职务补贴(3100元至3200元)构成。
五、工资发放形式:每月10日分两笔支付上个月工资,一笔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一笔以现金形式支付,有工资条,需要签收。
六、工作时间:每天工作8.5小时,每月休息4天。
七、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况:劳动合同约定,***在公司每服务满一年,新业公司会发放一个月经济补偿金,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新业公司分别于2018年、2019年各支付一笔经济补偿金,金额分别为:8597.71元、17500元。
八、申请劳动仲裁时间:2020年10月27日。
九、仲裁情况:***以新业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1.新业公司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7日工资14807元;2.新业公司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8日加班费13668元(包括休息日加班费4556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9112元);3.新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23900元;4.新业公司支付建造师证书使用费27900元;5.新业公司支付协议违约金213900元;6.新业公司支付扣发的2020年4月、2020年5月、2020年6月绩效工资差额1893元;7.新业公司开具离职证明;8.新业公司返还***的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原件。
十、仲裁结果: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0]1237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新业公司支付***2020年4月、5月、6月的绩效工资差额1893元;2.新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7846.44元;3.新业公司向***出具离职证明;4.新业公司向***返还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原件、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原件;5.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十一、新业公司在本案中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7846.44元。
十二、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是新业公司的员工,因***工作能力不能胜任工作,新业公司四次为其调整工作岗位,但每次调整岗位他都不能胜任。发生劳动争议时他在项目现场任施工员。由于***所在项目的工作已基本完成,没有其他工作可以安排,按新业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项目结束后没有新的项目,没有新的项目,公司可安排员工代工(停薪留职)。期间是为员工连续休假,安排连续休假的员工,不再享有番禺区最低的保障工资,即不再享受公司的任何工资补助”,于2020年9月30日发出停薪留职通知。由于***行李、打卡均在项目部,如***仍在项目部,则对其人身安全、对项目部正常施工都会产生潜在的危险性,因此新业公司将其行李搬离、删除打卡。这只是让其退还到公司的一种举措,而非要解除劳动关系,新业公司事实上从未向***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无需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辩称:1、新业公司称本人工作能力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事实。本人于2018年6月29日入职新业公司,工作岗位为机电工程师,负责中国联通项目机电安装专业监管工作,实际工作中公司很多领导操作项目能力差,但又对整个工作过程中过多约束,专业监管中,公司部分领导与专业承包商关系复杂,本人身为高级工程师,机电一级建造师,20多年的工作经验,本来对于这样的工作是得心应手的,但对专业分包商的要求完全不能执行,本人也多次向公司反映权限不到位,专业方面没人听,公司亦从来不正面回应,对工作过程不关注。但因为过程控制不到位出了问题又全推到我们一线管理者身上,这种情况不只在本人身上出现。2、公司的规章制度严重违法,违法了我们国家的强制规定,认定为无效条款。3、新业公司以实际行为将我方赶出所在的工作场所,并且在我方多次报警后未果,新业公司此后包括在仲裁阶段也否认劳动者回到公司上班所有出勤,新业公司以这种极其恶劣的形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严重损害劳动者的权益的。故我方认为应裁决新业公司违法解除。
新业公司就其主张提供了《员工手册》、劳动合同等证据,其中《员工手册》第3.5.2.4条规定:项目结束后没有新的项目,公司可安排员工待工(停薪留职),期间视为员工连续休假,安排连续休假的员工不再享有番禺区最低的保障工资,即不再享受公司的任何工资补助;享受连续休假的员工可以到其他企业就业,当公司有业务时,应按时回到岗位,其薪资按当时的市场薪酬水平进行洽商调整。劳动合同的第12.5条约定,***自愿执行新业公司依法制订的所有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规定,如违反规定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劳动合同无异议,对《员工手册》不予确认,认为《员工手册》内容违法,应属无效。
***提供了工资条、银行流水、录音及文字稿、微信群聊截图等证据证明其主张,新业公司确认工资条、银行流水的真实性,对其余证据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确认新业公司向***提出了停薪留职的通知,***不同意,新业公司随后便做出了将***踢出微信群聊天、删除打卡权限、搬离行李、停缴社保等行为。新业公司主张上述行为系基于要求***停薪留职而作出,并非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供了《员工手册》证明停薪留职的做法符合其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且主张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已作出了遵守《员工手册》的承诺。但该劳动合同为新业公司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加重了劳动者的相关责任,新业公司未能另外举证证明该《员工手册》已向***有效送达,且《员工手册》中对停薪留职的规定违反了法律对劳动者最低工资保障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条文。另,***已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司对其作出的停薪留职决定,新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不胜任工作岗位、曾对其进行调岗、双方曾就停薪留职事宜进行过协商等情况,在此情况下便直接采取踢出微信群聊天、删除打卡权限、搬离行李、停缴社保等行为,实为以实际行动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属于违法解除,解除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新业公司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本院结合双方确认真实性的银行流水、工资条反映的***离职前平均工资以及***的工作年限进行核算,并扣减新业公司已分别于2018年、2019年支付的经济补偿金8597.71元、17500元,***同意仲裁关于新业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7846.44元的决定合理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十三、关于其他问题:
新业公司及***均未就仲裁裁决中关于新业公司应向***支付2020年4月、5月、6月的绩效工资差额1893元、向***出具离职证明、返还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原件、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原件的决定提起诉讼,视为同意上述决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裁判理由与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广东新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7846.44元。
原告广东新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支付2020年4月、5月、6月的绩效工资差额1893元。
原告广东新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向***离职证明,并返还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原件、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原件。
驳回原告广东新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东新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文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蔡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