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323民初3481号
原告:***,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
原告:***,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顺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金榜社区居民委员会凤山中路3号弘越大厦办公室1501之三。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顺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在诉讼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5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9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浩***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