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802民初742号
原告:广东强仕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园路3号广东强仕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徐闻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徐闻县徐城东方一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强仕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徐闻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广东强仕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强仕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强仕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强仕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刘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