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112执149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87号广建大厦24-2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建设路333号24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恒骏街4号405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关于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23)粤0112民初2062号《民事调解书》,一、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0日前支付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59388元(782874.28*97%);二、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0日前支付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0000元;三、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0日前支付工程款(质保金)23486.28元;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3245元,减半收取6622.5元由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及上述生效文书,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等途径,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工商、保险、车辆和不动产等有关财产情况。
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上述账户冻结期限自立案之日起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十五日前)可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
本院依法轮候预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511、2507号1802房的房产。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依法报告其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接受调查并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应在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前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其认可财产查控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无法处置,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0112执149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