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粤1323执保240号
**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关于申请人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与被申请人惠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粤1323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已完成如下保全事项:
一、冻结金额以人民币2965430.63元为限,已冻结了被申请人惠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4405********)的银行存款,实际冻结人民币1105179.19元,未冻结人民币1860251.4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金额以人民币2965430.63元为限,已冻结了被申请人惠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惠州分行(账号4422********)的银行存款,实际冻结人民币1508976.23元,未冻结人民币1456454.4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至此,本案保全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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