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03民初3764号
原告:四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355号3栋1单元5层。
法定代表人:靳国强,职务: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林,四川仓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39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光。
原告四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秦贵州诚至成商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84元,减半收取11342元,由原告四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冉 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申 攀
书 记 员 张业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