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4执736号
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三一(珠海)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裁字第3097号裁决书,受理了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申请执行三一(珠海)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该生效文书确认:1.三一(珠海)投资有限公司应向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4545555.61元;2、三一(珠海)投资有限公司应向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支付暂计至2021年3月2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96658.21元;并以人民币14545555.61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向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支付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1年10月11日止的利息为人民币304891元);3、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应向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600000元;4、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应向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支付仲裁费人民币252439.97元。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对三一珠海横琴2014-24#地块基坑支护及桩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另,被执行人应向本院缴纳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7200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人民币14339613.08元。经过双方确认,截止2021年11月8日,剩余债务总计为人民币1479604.83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支付了人民币1496804.83元。
本院已扣除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7200元,将剩余人民币1479604.8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