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12民初8377号
原告: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路石柱岭大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136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宝能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新龙镇镇九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TJGB60。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宝能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国际机场南区机场综合办公楼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45K0B。
法定代表人:劳力。
原告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与被告广州宝能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宝能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以简易程序立案。2022年4月2日,原告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以两被告已退回投标保证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进行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7.5元,由原告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