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民终45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樾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高明大道西697号7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12MPU22。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路石柱岭大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1365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樾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8民初5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樾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