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

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云浮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53执1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路石柱岭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云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市区环市西路路禾利杰村11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云浮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的(2021)粤53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7047.7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位,本院裁定查封了2个车位【详见:本院(2022)粤53执154号执行裁定书】,经评估后进行拍卖、变卖,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 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四、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调查和了解,未能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53执1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