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亚恒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8183号 移送机关:本院。 被执行人: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1946704746),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梅录镇糖厂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亚恒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60389231M),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金凤凰海景酒店顶层。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中海怡高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亚恒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琼0271民初77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该生效判决,于2025年9月8日依职权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亚恒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追缴本院(2019)琼0271民初7728号民事判决的案件受理费65271元。 依据生效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65271元由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亚恒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三亚恒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自行缴纳65271元至本院当事人案款账户。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款项已经执行到位,应将到账的案款65271元支付给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用以清偿本院(2019)琼0271民初7728号民事判决的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65271元支付给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用以清偿本院(2019)琼0271民初7728号民事判决的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