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深装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7583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深装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624156115),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西侧7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1946704746),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糖厂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董事。 被执行人:三亚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671076874W),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祥瑞路祥瑞豪庭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深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亚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琼0271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海南深装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深装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796101.2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二笔计算,第一笔以307984.89元为本金,从2022年5月6日计至307984.89元付清之日止;第二笔以488116.31元为本金,从2021年10月20日计至488116.31元付清之日止)、支付律师服务费2万元;三亚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上述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核算,本案全部款项为926942.71元(其中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本金816101.2元、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一般债务利息81006.9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280.67元、执行费11553.8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亚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26942.71元。 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926942.71元中的915388.8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海南深装实业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剩余11553.89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