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14406号之一
原告:广东顺德默勒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马冈工业区金马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35027677A。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日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迎宾路608号5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6671416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顺德默勒夫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日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广东顺德默勒夫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顺德默勒夫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顺德默勒夫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4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46.7元(原告广东顺德默勒夫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顺德默勒夫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