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日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日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3民初16207号 原告:广东日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迎宾路608号5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6671416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原告广东日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日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0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自借款产生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6月30日利息为38482元)。3、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11月至2020年6月在原告处工作。被告于2016年8月5日至2019年3月11日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四笔,共计150000元。被告另于2019年1月21日至2020年4月27日期间,以备用金名义向原告借款,共计55000元。2020年4月23日,被告单方向原告出具《广东日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还款计划》,承诺于2020年10月23日一次性还款65000元,余下140000元于2020年11月起每月25日向原告还款5000元,共计28个月,至还清为止。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且经原告工作人员催告后,被告仍拒绝偿还。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无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23日,**出具《广东日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还款计划》一份,内容为:本人**于2013年11月至2020年6月任职期间,于2016年8月5日至2019年3月11日,以个人私借名义,向公司借款4笔,共计15万元。另于2019年1月21日至2020年4月27日,以备用金名义向公司借款4笔,共计55000元。由于本人目前无力一次性偿还,特于2020年10月23日一次性还款65000元。余下140000元于2020年11月起,每月25日向广东日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还款5000元。共计28个月,至还清为止。 关于上述款项的具体出借情况,原告称:被告曾是原告的员工,被告以个人生活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出借款项共八笔,详见我方证据借支单所列的8笔款项,共借款项为205000元。付款方是原告的关联方。出借款项时都是说好向原告借款,只是用关联方的银行账户来付款,梳理后也明确了还款的主体。我方确认转款的其他方不会以借款的名义向被告主***。被告有部分还款,共偿还本金105000元,具体偿还时间代理人不清楚,被告没有偿还过任何利息。双方在借款时并未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我方有催收还款,我方通过原告员工微信向被告催还借款。在《还款计划》作出时,有约定还款时间,我方按照法律规定主张利息。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部分借支单原件和银行回单原件,以证明借款的情况。 本院认为,综合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其陈述,本院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向原告借款205000元予以采信。原告自认被告已经偿还借款本金共105000元,尚欠借款本金10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现借款期限已至,被告未依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双方没有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既未约定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利息应从逾期还款之日(2020年11月25日开始已还款8个月,2021年7月26日开始逾期)起按照当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日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7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日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35元、保全费1212元,合计2747元,由原告广东日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87元,被告**负担20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