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日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中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日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5民初3843号
原告:广东中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文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梓健、黄坚,分别是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日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宇禹,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献武,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中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尚公司)诉被告广东日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美贤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梓健、黄坚,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献武、吴剑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17736.66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17736.66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0.1为标准,自2021年1月16日计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把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区改造项目防水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暂定工程含税总价为820271.98元。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安排人员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双方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以及2020年1月15日签订工程增补合同,全部工程于2020年11月10日完工。2020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双方确认工程结算金额为1346193.79元。经原告统计,被告己支付的工程款为988071.32元,扣除质保金40385.81元,尚欠317736.66元没有支付。据《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于结算后15天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7%,但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不履行其付款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己构成违约,原告特具状起诉。
被告辩称:一、除被告己付的工程款988071.32元外,被告还由广东远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瀚公司)代为向原告指定的公司支付了400000万元,累计付款己达1388071.32元。被告因女子学校防水项目需要找施工方承包防水工程,被告的项目主管戴禹向被告推荐了原告。原双方于2019年11月18日签署《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把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区改造项目防水工程包工包料发包给原告施工,施工地点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大江冲××号,暂定工程含税总价为820271.98元,并约定采用东方雨虹的防水材料,原告驻工地代表为陈述田。由于原告称只能开具工程款类的9%增值税专用发票。考虑到合同中包含材料成本,如可开具材料款类的发票则税点为13%。为最大限度抵扣税务成本,经双方协商,决定就该合同造价中的部分工程款400000元,采用另行签署一份材料合同,以材料款的形式支付并开具材料款发票。于是,同样是在2019年11月18日,被告指定远瀚公司与原告指定的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雨虹公司)签署了购买价格为400000元的《材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远瀚公司就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区改造项目向东方雨虹公司购买东方雨虹的防水材料,施工地点也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大江冲××号,其中约定远瀚公司驻工地代表为陈述田(实际上,陈述田为原告在《防水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驻供地代表)。签署合同后,依据梁至晔(戴禹的妻子,其作为经手人签署《支付证明单》请款)三次请款,被告指定远瀚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120000元)、2020年4月7日(200000元)、2020年4月22日(80000元)向东方雨虹公司付清400000元。原告也让东方雨虹公司开具了抬头为远瀚公司的材料款发票。但实际上东方雨虹公司无向远瀚公司交付过任何材料。施工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又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关于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区改造项目且增补施工工程签订防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以及2020年1月15日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关于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区改造项目室内卫生间工程签订防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综上,三份《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将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区改造项目中的防水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施工地点为均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大江冲××号,并均约定了包工包料,材料均约定采用东方雨虹的防水材料,中尚公司驻工地代表为陈述田。因被告已经支付了400000元,故工程款中应当相应扣减。但是,由于项目主管戴禹在办理工程请款手续时,不仅没有扣减,反而蓄意隐瞒及误导(被告经翻查发现戴禹在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区工程中多次私下收受合同相对方的好处费,被告保留向戴禹及相关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致使被告竟先后向原告累计支付了988071.32元。因此,依据原告主张的“拖欠工程款317736.66元”计算,被告不仅没有拖欠,实际上还多付了82263.34元(400000-317736.66=82263.34)。由此可见,原告不仅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还应当向被告退还82263.34元。二、原告与被告签署的三份《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已明显不合理高于正常工程价值,倘若加上400000元,则价格更是严重显失公平。无论是三份《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总价1325754.02元,还是原告主张的结算价1346193.79元,均已明显畸高于市场正常价格。倘若再加上被告以远瀚公司名义支付的400000元,则更高达17746193.79元,将与案涉工程的正常价值存在巨额差异,显失公平,严重背离市场规律、完全违反常理。三、原告涉嫌与戴禹串通,损害被告合法权益。原告事先与被告协商一致才签署了《材料买卖合同》,也接受了被告以远瀚公司支付了400000元款项。因此,原告是明知应予抵减相应工程款的。但是,原告仍收取被告(因受戴禹及其妻子蒙骗)在不知情之下多付的工程款。现在,原告更是恶意隐瞒其以东方雨虹公司名义收取400000元的事实,竟诉称被告还拖欠317736.66元。其显然是想侵占400000元款项,损害被告利益。四、即使合同约定了利息、违约金,但违约金标准过高,应当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予以调整。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6日,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发包人)与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施公司)、广州市白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区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海珠区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等。
2019年8月22日,机施公司(承包人、甲方)与被告(分包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区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七、乙方责任㈣工程使用的所有材料均需有出厂合格证,材料及试件按规定经检测并确认合格方能使用;等。
2019年11月21日,远瀚公司(供方)与机施公司(需方)签订《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区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材料购销合同》,约定:供应部位为土建、装修、水电安装工程等;供应工程材料一批(详见主要材料价格表),供应总额(含税)暂定为2998719.88元;等。合同后面附有《电气安装主要材料价格表》、《给排水及热水系统主要材料价格表》、《室内装修改造主要材料价格表》。
2019年12月30日,远瀚公司(供方)与机施公司(需方)签订《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区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材料购销补充合同》,约定:增加采购的材料详见附件;调增合同增至2999496.65元;等。合同后面附有《暖通空调系统安装主要材料价格表》、《智能化弱电系统安装主要材料价格表》、《给排水及热水系统主要材料价格表》、《室内装修改造主要材料价格表》。
2020年6月8日,远瀚公司(供方)与机施公司(需方)签订《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区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材料购销补充合同》,约定:增加采购的材料详见附件;调增合同暂定造价3233586.38元;等。合同后面附有《暖通空调系统安装主要材料价格表》、《厨房改造工程主要材料价格表》、《给排水及热水系统主要材料价格表》、《室内装修改造主要材料价格表》、《宿舍楼室外面改造材料》。
2019年11月1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与乙方关于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区改造项目签订防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一条工程内容)施工部位为1、屋面平面部分整体改造,材料型号及施工工艺做法为东方雨虹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东方雨虹特种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东方雨虹堵漏宝;2、屋面女儿墙部分整体改造,材料型号及施工工艺做法为水泥砂浆,东方雨虹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东方雨虹特种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合计暂定含税工程总价为820271.98元;暂定不含税工程总价为746447.5元;备注:上述价格分为含税价格及不含税价格,含税乙方开具9%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施工面积及施工量为初步暂定,实际施工面积及施工量以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确认签字的实际施工面积及量为准进行增减结算;1、承包方式:乙方采取包人工、包材料、包原有建筑物拆除、包质量、保安全的方式承包;2、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实际施工展开面积计算;3、工程结算方式:实际施工工程量*合同施工单价;(第二条)施工地点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大江冲××号;(第三条)开工日期:2019年11月20日:具体完工日期以实际施工进度为准;(第五条)甲方驻工地代表:苏国威;乙方驻工地代表:陈述田;双方驻工地代表有权就本工程相关签证验收资料、洽商、通知等文件代表己方签发签收;(第六条工程签证验收)1、防水工程施工完毕后,甲、乙双方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完成签证验收工作:乙方在施工完毕后向甲方出具书面签证验收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资料后7日内组织并完成工程签证与交验;5、工期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每天对已实施的工程量组织工程签量确认,如超过7日未予以确认视为对乙方出具的签量单无异议;6、签证验收资料加盖甲乙双方印章(或项目部印章)或双方在合同中指定的驻工地代表(或双方合同签约代表)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7、防水工程完工后,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书面工程结算资料后15天内进行审验确认;逾期未能审验,视同认可乙方的工程结算结果;(第八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采用以下方式付款: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40%的款项作为第一期进场款;乙方完成总施工量80%,甲方付至防水工程总价款的80%给乙方(扣除已付进场款);乙方完成所有合同施工量,在乙方递交相应结算材料15天内,甲方付至此项目防水工程总合同款的97%给乙方;实际施工面积与初期合同施工面积有增加的,按照合同施工单价计算增加的施工金额,增加的施工金额甲方在乙方递交增加面积的结算材料15天内付款到乙方合同指定账户;(第九条)本合同防水工程由乙方负责保修2年(自本防水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防水质量问题,乙方负有免费维修的责任;不在乙方保修范围之列的,乙方同意有偿维修;工程质保金为3%的工程款,项目完工日2年后,如无乙方责任的防水质量问题,甲方需退还3%工程款的质保金到本合同乙方指定账户;(第十一条其他事项及约定)1、甲乙双方必须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工程停工及工期延误,全部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如因甲方欠付工程款,自应付之日起,每日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欠款总额0.1‰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且乙方有权单方停止施工;如欠款日期超过10天,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等。
2019年12月19日,原告(乙方)又与被告(甲方)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与乙方关于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区改造项目增补施工工程签订防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一条工程内容)施工部位为1、综合楼不上人屋面及下部槽位防水改造,材料型号及施工工艺做法为东方雨虹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东方雨虹特种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东方雨虹堵漏宝;2、宿舍楼屋面排水沟,宿舍楼2楼南平台及不上人屋面防水改造,材料型号及施工工艺做法为水泥砂浆,东方雨虹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东方雨虹特种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合计暂定含税工程总价为392239.544元;此施工面积及施工量为初步暂定,实际施工面积及施工量以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确认签字的实际施工面积及量为准进行增减结算;1、承包方式:乙方采取包人工、包材料、包原有建筑物拆除、包质量、包安全的方式承包;(第三条)开工日期:2019年12月20日;具体完工日期以实际施工进度为准;(第五条)甲方驻工地代表:苏国威;乙方驻工地代表:陈述田;双方驻工地代表有权就本工程相关签证验收资料、洽商、通知等文件代表己方签发签收;(第八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采用以下方式付款: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40%的款项作为第一期进场款;乙方完成总施工量80%,甲方付至防水工程总价款的80%给乙方(扣除已付进场款);乙方完成所有合同施工量,在乙方递交相应结算材料15天内,甲方付至此项目防水工程总合同款的97%给乙方;实际施工面积与初期合同施工面积有增加的,按照合同施工单价计算增加的施工金额,增加的施工金额甲方在乙方递交增加面积的结算材料15天内付款到乙方合同指定账户;等。
2020年1月15日,原告(乙方)再与被告(甲方)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与乙方关于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区改造项目室内卫生间工程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第一条工程内容)施工部位为综合楼及宿舍楼室内卫生间(墙面上返30mm),材料型号及施工工艺做法为东方雨虹聚氨酯防水涂料;合计暂定含税工程总价为113242.5元;备注:上述价格为含税价格,含税乙方开具9%增值税专用发票;1、承包方式:乙方采取包人工、包材料、包原有建筑物拆除、包质量、保安全的方式承包;(第三条)开工日期:2020年3月15日:具体完工日期以实际施工进度为准;(第五条)甲方驻工地代表:苏国威;乙方驻工地代表:陈述田;双方驻工地代表有权就本工程相关签证验收资料、洽商、通知等文件代表己方签发签收;(第八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采用以下方式付款: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40%的款项作为第一期进场款;乙方完成总施工量80%,甲方付至防水工程总价款的80%给乙方(扣除已付进场款);乙方完成所有合同施工量,在乙方递交相应结算材料15天内,甲方付至此项目防水工程总合同款的97%给乙方;实际施工面积与初期合同施工面积有增加的,按照合同施工单价计算增加的施工金额,增加的施工金额甲方在乙方递交增加面积的结算材料15天内付款到乙方合同指定账户;等。
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区改造项目分包工程结算书》,记载:1、施工日期2019.11.1-2020.11.10,工程名称为综合楼、宿舍楼屋面及女儿墙防水修缮的结算价为854950.02元;2、2019.11.1-2020.11.10工程名称为综合楼及宿舍楼不上人屋面及屋面槽位、综合楼3楼露台防水修缮的结算价为378001.27元;3、2019.11.1-2020.11.10工程名称为综合楼及宿舍楼室内卫生间防水的结算价为113242.5元,以上3项合计结算价为1346193.79元,暂扣3%的质保金40385.81元,到2020年4月22日止已付工程款为988071.32元,到2020年11月10日未付费用为317736.66元。被告的驻工地代表苏国威于2020年12月31日在该表签署“项目部已核对,请公司核查,按合同支付”。
被告就其抗辩意见还提交了以下证据:一、签订日期为2019年11月18日的《材料买卖合同》,其中甲方为远瀚公司,乙方为东方雨虹公司,工程名称为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区改造项目,工程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大江冲路29号;材料名称为东方雨虹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特种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压口封条,虹堵漏宝及密封膏等一批,合同总价为400000元,备注:具体材料清单见详细送货单,以上价格为含13%税价格;由乙方分批送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大江冲路29号;乙方货到现场由乙方负责卸货,甲方本人或甲方指定的为陈述田负责签收;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30%的款项作为第一期材料款,后续根据施工进度甲方需要材料时,甲方提前通知乙方,项目进展到总施工量80%,甲方付材料总价款的100%给乙方作为第二期材料款,乙方安排发货等。二、40万元的《支付证明单》3张,分别是2019年11月26日、2020年1月10日、2020年4月20日支付东方雨虹公司120000元、200000元和80000元;领导审批为陈献武;三、交易日期为2019年11月28日(120000元)、2020年4月7日(200000元)、2020年4月22日(80000元)的3张汇款回单,付款人均为远瀚公司,收款人均为东方雨虹公司;四、东方雨虹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出具的购买方为远瀚公司的40万元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为详见销货清单),项目名称为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区改造项目;五、被告向原告支付988071.32元的转账凭证及相应支付证明单,付款时间为2019年11月28日、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20日;六、远瀚公司于2021年4月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本公司受日驰公司委托,以本公司名义代日驰公司,与中尚公司所指定的东方雨虹公司签署《材料买卖合同》,该合同仅是为了让中尚公司经由东方雨虹公司开具材料款发票而签署;买卖合同签署后,为了开具材料款发票,本公司代日驰公司向东方雨虹公司付款400000元,东方雨虹公司并未实际就买卖合同向本公司交付过任何所谓的“防水材料”;买卖合同中约定,甲方指定“陈述田”负责签收,也是应中尚公司要求所填写,陈述田并非本公司员工。七、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0日出具《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区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预算审核报告(防水工程)》,记载审核结果:本工程预算送审造价为924696.19元,审核后造价为840637.65元,核减额为84058.54元,核减率为9.09%。八、交易日期分别为2019年8月16日(140000元)、8月21日(30000元)、2020年1月20日(80000元)、3月24日(100000元)、3月31日(50000元),付款人均为被告,收款人均为远瀚公司的《银行业务凭证》。
原告质证表示:证据一由于是案外人之间签署的,真实性原告无法确认,且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证据二由于是案外人自行制作的会计凭证,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据三只有电子回单,到底该电子回单是否真实,原告无法确认;对证据四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与本案无关;对证据五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确实收到了被告支付的988071.32元,但对于支付证明单,是被告自行制作,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据六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该情况说明属于证人证言,但并无证人出庭作证,故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且根据该证据载明的内容不是事实,与本案也不存在关联性;对证据七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从审核报告制定的时间是在本案立案之后,对于该审核结果原告不予认可,双方已经对总的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应当按照最终的结算额进行计算,被告应当予以支付。对证据八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有两笔款项是在2019年8月份(涉案工程施工前)发生的,不可能作为代付的款项,因为被告提供的远瀚公司和东方雨虹公司于2019年11月签订合同,不可能提前三个月代付材料款;而且,被告与远瀚公司本来就是关联公司,双方存在多笔交易往来,被告支付给远瀚公司的款项与本案无关,不是基于远瀚公司代被告支付工程款所产生的。
诉讼中,原、被告一致确认:原告的实际入场时间为2019年11月1日,退场时间为2020年11月10日。被告表示:确认涉案工程的结算价为1346193.79元;其与原告就本案的防水工程并未做单项验收,但其与业主之间对整体工程已经进行了验收,且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由于业主方要求使用东方雨虹的材料,原告开具不了东方雨虹的发票给被告,故要求被告向东方雨虹公司支付40万元的材料费,然后由东方雨虹公司出具发票给远瀚公司;其与远瀚公司的代付关系不只限于东方雨虹公司的代付,还存在其他代付关系。
被告还申请追加东方雨虹公司参与本案诉讼,原告表示不同意。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三份《防水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约定:原告完成所有合同施工量,在原告递交相应结算材料15天内,被告付至此项目防水工程总合同款的97%给原告。原告提交《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区改造项目分包工程结算书》主张扣除3%的质保金后,被告尚欠317736.66元工程款未支付,被告也确认涉案工程的结算价为该表上记载的1346193.79元,结合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对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为317736.66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约定:如因被告欠付工程款,自应付之日起,每日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总额0.1‰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的驻工地代表人苏国威已于2020年12月31日在工程结算书上签名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和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违约金应以所欠本金为限。被告抗辩违约金约定过高,就此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对其抗辩调整违约金为按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抗辩其委托了远瀚公司代原告向东方雨虹公司购买了材料并支付了40万元的材料款,该40万元应在涉案工程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抵扣,但原告对该事实予以否认。被告陈述是因为业主方要求使用东方雨虹公司的材料,原告无法提供东方雨虹公司的发票才要求被告委托远瀚公司代为向东方雨虹公司购买并支付材料款的,但纵观远瀚公司与机施公司所签订的全部合同内容,机施公司并未指定远瀚公司作为供货方需提供防水的材料,也未指定防水材料必须使用东方雨虹公司的产品,故被告的该抗辩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自认其与远瀚公司除本案的40万元代付款项外,与远瀚公司还存在其他代付关系,而被告提交的远瀚公司与东方雨虹公司之间、被告与远瀚公司之间就40万元材料款的支付时间,与远瀚公司与东方雨虹公司签订的《材料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本案工程的完成时间存在矛盾之处,故对被告以其委托了远瀚公司代原告向东方雨虹公司购买了材料并支付了40万元的材料款,该40万元应在涉案工程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抵扣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同理,被告以查明案件事实为由申请追加东方雨虹公司并无必要,本院对该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日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中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7736.66元(已扣除工程总价3%的质保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7736.66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0.1的标准,自2021年1月16日计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以本金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74元和财产保全费2109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己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天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陈美贤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招佐文
冯琬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