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日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宏展电缆有限公司、肇庆市燊达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8970号之二
原告:广东宏展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民乐工业区感恩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黄继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维帮,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燊达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七星大道西侧一号七星公司原旧办公楼三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谢国干。
被告:广东日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迎宾路608号516。
法定代表人:张宇禹。
原告广东宏展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燊达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日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广东宏展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宏展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1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400元,合计5218元(已由原告广东宏展电缆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宏展电缆有限公司负担3309元。原告广东宏展电缆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09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潘国鼎
审判员  黄宏图
审判员  廖 雪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邓小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