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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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0112执35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祺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东祺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粤0112民初38474号法律文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1333.59元(截至立案之日)。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以立案标的为限,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0元,冻结期限均2025年3月2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A04***车辆。其他暂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特别告知,上述冻结期限或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冻或续封的,须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粤0112执35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