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3民初2042号
原告:***,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坚、郑春婷,均是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614号202房。
法定代表人:许喜明。
原告***与被告广东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侯炜邦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绮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