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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0106执119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管某某 被执行人:成都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106民初***号法律文书,于2023年02月07日立案受理广东某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24675.44元及利息,执行费477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可执行财产。 4、本院通过实地调查或委托当地法院已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 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职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