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菱电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菱电电梯有限公司与北京日坛泰来会所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2774号
原告:广东菱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五路。
法定代表人:田中晃,总经理、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霞,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日坛泰来会所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路7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沈华嵩。
被告:四川泰来会所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8号中国酒城A座。
法定代表人:沈华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菱电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日坛泰来会所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泰来会所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菱电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菱电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菱电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