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民终41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某街道办事处某居委会某路某街某号某层。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街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某街道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某街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居委)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居委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申请追加某公司及某街道办事处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某居委该申请未予审查,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规定,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0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7.88元,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某街某社区居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94.58元,由本院依申请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