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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周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1972民初15285号 原告:何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湘(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广东某甲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60******。 法定代表人:龚某。 被告:广东某乙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案件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原告诉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1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31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1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2月16日为2207.78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以上金额合计33207.78元。 需要交代的程序性问题 本案原本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后因存在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而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法院就争议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的认定与分析评述 原告主张某乙公司将东莞市XX镇XX二期楼盘发包给某甲公司,某甲公司将该楼盘部分工程转包给周某,周某再将楼盘的部分板面预埋工程转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原告与周围于2021年11月11日最后结算,确认周某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1000元,但周某至今未付,某乙公司是案涉工程的总承包方,周某、某甲公司是分包方,原告有权要求周某、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剩余尾款31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原告提交的与微信号为A******的对象(原告主张是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1.2021年10月31日,对方向原告发送了“阿某结算书”;2.2021年11月11日,对方在跟原告说“***,你安排二个人来把漏的管子做了,余下的工程款全部付给你,怎么样?”,原告问“这三万一千元打过来没有”,对方说“可能要明天了”、“这几天肯定会转”。另,原告提交了有“***”字样签名的表示同意原告以自己名义主张案涉工程款的情况说明。 周某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和质证意见,主张原告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进度滞后而退场,并导致周某也被甲方即马某某要求退场,原告未进行整改,导致周某未收到马某某的款项。 某甲公司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和质证意见,主张其与原告无项目合作,原告提及的项目与其无关。 某乙公司主张其是XX项目二标段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取得前述施工权后,将项目劳务部分合法分包至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原告是否为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某乙公司不知情,故原告与某乙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对某乙公司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某乙公司于2022年11月与某丙公司解除案涉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就结算存在争议,某乙公司认为其已超额付款。某乙公司提交了其与某丙公司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庭审中,原告主张案涉工程是其个人承包的,“阿某结算书”中的“阿某”是***,之前有跟原告一起做工程,因与周某对接的是***,故结算书的名称是“阿某结算书”。另,原告还确认周某的办公室在某甲公司里,故认为案涉工程是某甲公司分包给周某,原告施工的时候,对周某与某甲公司有何关系不清楚,因为那时候周某跟很多公司合作,原告分不清楚,周某没有说过他跟某甲公司有何关系,周某表示周某的合伙人马某某没有拨款下来,原告在与马某某沟通过程中得知马某某是某乙公司XX工程机电的总承包,至于马某某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或某丙公司有何关系,原告不清楚。 本院认为,周某尚有31000元的工程款未向原告支付,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周围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和未收到工程款的问题,周某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诉请周某立即支付工程款3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1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1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但计至2023年2月16日的利息应以原告自行主张的2207.78元为限。 至于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的责任,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与原告以及周某之间存在分包合同关系,也未举证证明某乙公司拖欠某甲公司工程款、某甲公司拖欠周某工程款,故原告诉请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承担本案债务,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判决内容 一、限被告周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某支付工程款3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31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11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所有本金清偿之日止,其中计至2023年2月16日的利息应以原告自行主张的2207.78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630.1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