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粤1882执474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1882民初24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因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6)粤1882执4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