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市金牛区川环宇建材经营部;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民终87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金牛区某,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经营者: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电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刘某,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上诉人成都市金牛区某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电白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4)川0106民初24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市金牛区某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市金牛区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