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公司与某某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06民初26771号 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厂,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万某,厂长。 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9日立案。 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诉请:1.要求被告某某厂支付工程款978,373.6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78,373.6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自2023年10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25年5月21日为51,461.09元,实际计算至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就“翻(扩)建综合保障中心工程”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翻(扩)建综合保障中心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地点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四七二四工厂内,工程总价款暂定32,046,999元。工程价款累计支付至80%后不再支付,待甲方上级机关审计后支付至95%,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付清余款。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照被告通知进场施工并施工完毕,案涉工程于2018年10月25日经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1月22日,原告将某及钥匙移交给被告。2019年1月23日,案涉工程经审计后确定总价为34,148,968.91元,被告已支付原告33,170,595.27元,余978,373.64元至今未予支付。现缺陷责任期限已届满,但被告仍余有剩余工程款项未予支付,其已违反法律及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协商不成的可约定向某某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起诉至法院,望法院查明案情,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为翻(扩)建综合保障中心工程,工程地点为四七二四工厂内。被告注册地址为静安区,但厂区实际位于静安区交界处,案涉综合保障中心实际坐落于宝山区。因此,本案应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本案建设工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辖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某某厂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