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802民初1690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源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泽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9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
第三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泽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6元,减半收取22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