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691执17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世茂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电白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世茂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里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国仲(2023)第388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新里程公司应支付电白公司工程款1680131.09元及利息、保全费5000元、仲裁费240833.5元。
因新里程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电白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拍卖被执行人新里程公司名下位于南通市开发区××广场××室及××、××、××、××、××、××、××、××、××、××、××、××、××、××、××室不动产,得执行款3271602元,上述执行款待新里程公司开完发票、买受人办完产证后予以分配发放。2025年3月11日,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25年6月30日前将本案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履行期限较长的和解协议,本案应依法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4)苏0691执177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全面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时效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