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世茂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691执17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世茂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电白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世茂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里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国仲(2023)第388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新里程公司应支付电白公司工程款1680131.09元及利息、保全费5000元、仲裁费240833.5元。 因新里程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电白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拍卖被执行人新里程公司名下位于南通市开发区××广场××室及××、××、××、××、××、××、××、××、××、××、××、××、××、××、××室不动产,得执行款3271602元,上述执行款待新里程公司开完发票、买受人办完产证后予以分配发放。2025年3月11日,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25年6月30日前将本案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履行期限较长的和解协议,本案应依法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4)苏0691执177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全面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时效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