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1221执3230号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爱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练江大道福华御苑A区2号楼3层30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水东街道广南路10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爱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市爱东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皖12民终80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认:一、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4)皖1221民初10742号民事判决;二、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驻马店市爱东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12965.99元;三、驳回驻马店市爱东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943元,财产保全费4562元,合计10505元,由驻马店市爱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838元,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6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769元,由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931元,由驻马店市爱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83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在执行立案前向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爱东商贸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未向权利人履行义务是申请强制执行的必要条件之一,本案被执行人已在执行立案前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驻马店市爱东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强制执行的实质要件。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爱东商贸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