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303民初6311号
原告:姚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16日,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知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姚某某1,男,生于1975年10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某2,男,生于1987年7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大。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广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姚某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2025年1月22日,原告姚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3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