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5民初835号
原告:广东易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李某某,均为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电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广东电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信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
负责人:谢某某。
原告广东易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电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信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广东易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广东电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信宜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易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易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3.21元,由原告广东易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某某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李某某
书记员李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