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7民初1654号
原告:***,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利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郑某乙,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谭某,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苏某,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诉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谭某、苏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判决前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41.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