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苏0681执20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居民身份证,4405051963********。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居民身份证,6104271980********。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苏0681民初5004号民商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348504.54元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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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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