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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安徽诺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0604民初1238号 原告:孙某某,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6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