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0604民初1238号
原告:孙某某,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6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