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县广源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清晔兄弟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423执200号
申请执行人:户县广源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清晔兄弟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户县广源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清晔兄弟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24)陕04民终2646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北京清晔兄弟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户县广源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5000元及利息,支付超期租赁费160000元及利息,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承担连带责任。北京清晔兄弟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诉讼费8375元、保全费29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户县广源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423执2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