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5民初3169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职务不详。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后,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梁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