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彪与江西澎垦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机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824民初76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澎垦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龙城镇龙泉路(水利电力局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机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39号15栋5-12层每层的3号、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西澎垦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机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27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汪***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