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民辖终7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寰宇风能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聚龙商贸中心B幢16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机电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39号15栋5-12层每层的3号、4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寰宇风能开发有限公司因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4民初66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重复起诉,前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情况下,本案应当移送海淀法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国葛洲坝集团机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请以及举示的证据,本案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原审被告)寰宇风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寰宇风能开发有限公司主张中国葛洲坝集团机电建设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起诉的上诉理由,原审裁定已作充分说理论述,本院不再予以赘述,且管辖权异议案件解决的是受诉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的问题,并未进入案件的实体审理,至于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问题应在案件实体审理阶段解决。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民事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