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五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徽县金秦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公司、天水恒荣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陇南分公司、张某1、张某2、甘肃五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甘1227民初647号 原告:徽县金秦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公司经理,现住甘肃省陇南市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现住甘肃省陇南市徽县,系原告法定代表人雷某的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负责人,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告:天水恒荣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陇南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缺席)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张某1,现住甘肃省康县,系甘XX**号车辆的投保人。(缺席) 被告:张某2,现住甘肃省康县。 被告:甘肃五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总经理,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某,该公司员工,现住甘肃省榆中县。 原告徽县金秦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公司、天水恒荣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陇南分公司、张某1、张某2、甘肃五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汽车修理费292315元,五被告对给付修理费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优先给付3.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公司向原告徽县金秦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汽车修理费16万元,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由原告徽县金秦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公司出具16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再无争执。 本案诉讼费10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公司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