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227民初301号
原告:袁某,男。
被告:甘肃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某诉被告甘肃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袁某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以其与被告甘肃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私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