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8民初2775号
原告:阿某某某,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彝族。
被告:邓某,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仙龙镇张家村檬子沟村民小组,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610065074。
被告:甘肃某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阿某某某与被告邓某、甘肃某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阿某某某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阿某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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