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1022民初530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9月22日出生,甘肃环县人。
被告: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已私下达成协议,被告且已履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