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323民初557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0年6月11日,住河南省西峡县五里桥镇黄狮村前刘营组506号,公民身份号码4129231960********。
被告: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43766L。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72********。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91********,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诉讼中,原告***于202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将诉讼标的由22000元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预交175元,退还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