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路桥飞宇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联友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甘肃路桥飞宇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2民初8051号

原告:甘肃联友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中天健广场**601。

法定代表人:马邱晶,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男,汉族,1982年7月2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英,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建春,女,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路桥飞宇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玉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关斌,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联友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建春、甘肃路桥飞宇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由于本院已先受理了原告甘肃路桥飞宇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建春、甘肃联友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2019)甘0102民初8050号】,两案基于同一仲裁裁决产生,本院决定将两案并案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并入(2019)甘0102民初8050号原告甘肃路桥飞宇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建春、甘肃联友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牟 飚

人民陪审员  张玉梅

人民陪审员  王小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金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