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甘0104民初919号
原告:甘肃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1。
法定代表人:熊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某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7日立案。原告甘肃某乙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某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某甲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某乙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241元,由原告甘肃某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